8月3日据四川成都市财政局网站公布,四川财政厅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条件贷款金额的3%给予财政补助。
从文件看,符合补助条件的金融机构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通知表示,此举旨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财税政策措施》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家庭购买基本住房,促进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与房地产相关的行业普遍在地方财政中扮演重要角色。据全国省级审计部门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四川土地偿债规模2125.65亿元,土地偿债规模于全国23个榜单城市中排名第4。
而此前6月份,四川省发布一系列有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财税政策措施》中的文件通知,直接涉及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包括免收“住建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仅限于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用普通商品住房)”、“国土部分收取的征(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不过,其时也并未对购房的信贷补贴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和优惠。